当前位置:首页>>法治宣传
保密无小事 事事系安全
时间:2023-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保护国家秘密是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科学、精准定密,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基础,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源头。该定不定、不该定乱定、高密低定、低密高定,都有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甚至造成失泄密的严重后果。

提示一:派生定密须严格

案例:2021年11月,为落实上级机关关于某专项工作的要求,某市直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某参照上级的秘级通知要求删除了自认为的密点部分后,拟制未标密的落实通知,经审批后下发。在该通知审批过程中,定密责任人何某未对情况予以纠正。后该文件被某县工作人员拍照上传至微信工作群,造成转发扩散。案件发生后,文件起草人李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定密责任人何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也受到组织处理。

警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本案中,造成泄密的根源在于文件起草人员未按要求派生定密,而是以非涉密文件形式下发通知。本案警示我们,在贯彻、落实、执行、转发上级涉密文件时要严格执行派生定密有关规定,不能仅凭个人主观臆测,随意确定上级文件密点所在。

提示二:私自定密不可取

案例:2021年11月,工作人员赵某某、向某、卢某某为引起基层单位重视,在无任何定依据且未经过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将8份涉及相工作的信息标注为秘密字样,发送至辖区工作微信群,导致文件被大量转发扩,对多地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案件发生后,赵某、向、卢某某被给予组织处理。

警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本案中工作人员未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未按要求履行定程序,拍脑袋将多份非涉密资料标注了国家秘密标志,造成负面影响。本案警示我们,国家秘密的确定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工作程序,乱定密、滥定密不仅浪费了有限的保密资源也给信息的有效利用造成障碍。

提示三:解密不等于公开

案例:2018年10月,某区直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刘某某在经手一份2017年1月印发的标注为“秘密★1年”的文件时,因其同时承担本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内容更新职责,刘某某认为该文件到期已自行解密,便擅自将该文件在网站上发布,被有关部门发现。经鉴定,该文件到期自行解密,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仍然比较敏感,属于内部资料,不宜对外公开。案件发生后,刘某某被给予组织处理。

警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本案警示我们,解密不等于公开,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注:案例来源《保密工作》。)


院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法律法规
案件信息公开
人大代表联络平台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互动平台
台江区检察院官方微博 台江区检察院官方微博
台江区检察院官方微信 台江区检察院官方微信
台江区检察院抖音 台江区检察院抖音

版权所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政务 中文域名备案号:闽ICP备202404336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