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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两起零口供案件
时间:2018-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台江区检察院分别对两起犯罪嫌疑人于公安侦查阶段拒不认罪的盗窃案件进行审查,察微析疑,从证据入手,从严从细审查,综合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及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认定其涉案证据充分,遂积极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黄某某进行全面证据开示、释法说理,详细告知其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可减轻当事人讼累等政策,成功促成何某某、黄某某承认罪行。 察微析疑,从证据入手,从严从细审查,综合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及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认定其涉案证据充分,遂积极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黄某某进行全面证据开示、释法说理,详细告知其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可减轻当事人讼累等政策,成功促成何某某、黄某某承认罪行。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我院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以及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目前,两判决均已生效。

  相关法条:

  【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近日,台江区检察院分别对两起犯罪嫌疑人于公安侦查阶段拒不认罪的盗窃案件进行审查,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我院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以及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目前,两判决均已生效。

  相关法条:

  【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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