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电信诈骗)
案情: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庄某某、吴某甲等人在福建省漳州市纠集了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万某某、吴某乙,被告人王某甲纠集了被告人王某乙、吴某丙、方某某及郁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被告人吴某甲纠集了吴某丁(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主要以中国在澳洲等地的留学生为诈骗对象,采取打电话的方式向被害人称是“香港某集团”工作人员,并称被害人中奖了,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购买保险、交纳会员费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
该诈骗团伙成员组织架构严密,分工明确,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漳州诈骗团伙具体工作,庄某某、吴某甲等人将收到的诈骗款均交给黄某某;陈某某负责找人做结汇以及具体取现安排;被告人庄某某与王某甲负责具体分工、安排工作、收取诈骗所得钱款;被告人吴某甲负责收购银行卡交由王某甲用于诈骗汇款;被告人吴某丙及郁某某、吴某甲负责结汇,即将诈骗的外汇转成人民币;被告人方某某负责提供银行卡交由王某甲诈骗汇款使用,并充当王某甲“马仔”,帮忙王某甲从事诈骗工作;被告人王某乙主要负责对收购而来的银行卡进行审核查验有无开通网银、查验限额以及有无开通快捷支付功能,并提供银行卡交由王某甲使用;被告人吴某乙负责提供银行卡卖给陈某某、吴某甲诈骗转账使用,并帮助吴某甲将诈骗款取现;被告人万某某负责提供银行卡卖给陈某某、王某甲诈骗转账使用,并参与结汇取现;被告人吴某甲负责结汇取现,并带领吴某丁结汇取现。
2017年至案发,该团伙共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我国在澳洲的留学生共计5名,涉案金额达130万余元。
起诉和判决: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庄某某、吴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审理当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