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蔡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上午8时许,秘密携带26张他人中国大陆储蓄卡飞抵福州,当晚22时许,二人在福州市台江区某酒店大堂,用两包福建石狮牌香烟的外壳作伪装,将从台湾带至福州的26张银行卡放入其中,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至海南省海口市。福州市某快递公司在收到该快递邮件后,发现香烟内藏有26张银行卡,遂报警将二人抓获。
起诉和判决: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6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及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审理当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