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
案情:
2018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经预谋后通过QQ与被害人黄某某联系,以到黄某某居住的福州市台江区某小区某室嫖宿为由诱使其打开房门。进入房间后,被告人王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从后用左手臂扼住黄某某的脖子,并将水果刀架在其脖子上,威逼其拿出钱和值钱的物品。被害人黄某某拿出1800元人民币及两张银行卡后,趁被告人王某某不备,奋力挣脱其控制,被告人王某某遂持水果刀朝黄某某的腹部捅去。黄某某用双手抓住刀刃并奋力夺下水果刀后逃离现场。
起诉和判决: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持械入室抢劫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审理当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