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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案
时间:2019-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情:

被告人汪某甲分别于201912822时许、201912923时许、201913023时许,连续三晚在其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某村暂住处容留郑某某和汪某乙(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汪某甲共计容留他人吸毒3次,且吸毒工具均由被告人汪某甲提供。经唾液检测结果显示,被告人汪某甲及违法行为人郑某某甲基苯丙胺及其衍生物均呈阳性。

 

起诉和判决: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审理当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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