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
2018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携带煤气罐,到福州市台江区**馆**层**室福建**有限公司讨要项目欠款,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两次打开煤气罐阀门,且举起打火机,要求该公司员工让领导出面结清欠款,后被该公司员工李某甲等人制止。
起诉和判决: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2019年4月18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