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时间:2019-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

20181029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携带煤气罐,到福州市台江区******室福建**有限公司讨要项目欠款,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两次打开煤气罐阀门,且举起打火机,要求该公司员工让领导出面结清欠款,后被该公司员工李某甲等人制止。

 

起诉和判决: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2019418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院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法律法规
案件信息公开
人大代表联络平台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互动平台
台江区检察院官方微博 台江区检察院官方微博
台江区检察院官方微信 台江区检察院官方微信
台江区检察院抖音 台江区检察院抖音

版权所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政务 中文域名备案号:闽ICP备202404336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