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台江区首例洗钱案获有罪判决
时间:2022-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是贩卖毒品所得,福州一男子刘某某仍提供自己的微信账号帮忙收取“毒资”,除此之外还一同贩卖毒品。近日,经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某被法院判决犯洗钱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一审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2020年6月22日下午,刘某某与柯某某一同来到福州台江区某日租房,在柯某某将1袋冰毒(约1克)以人民币2000元价格贩卖给熊某某时,刘某某在明知收取款项为毒资的情况下,仍应柯某某要求,提供本人微信账户协助收取2000元毒资并转账到柯某某广发银行卡。次日上午,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表达购毒意向,刘某某将此购毒意向告知柯某某,后与陈某某商定以1800元价格购买1袋冰毒(约1克)。同日12时许,柯某某将冰毒藏匿于福州市台江区某公寓一楼电梯间的消防灭火器箱下,由刘某某将藏匿毒品位置的照片转发给陈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转账的1800元毒资后转账到柯某某广发银行卡。2020年11月5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检方认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微信账户转账协助转移资金;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然伙同他人予以贩卖,数量约1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由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院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法律法规
案件信息公开
人大代表联络平台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互动平台
台江区检察院官方微博 台江区检察院官方微博
台江区检察院官方微信 台江区检察院官方微信
台江区检察院抖音 台江区检察院抖音

版权所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政务 中文域名备案号:闽ICP备202404336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