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卓某某便利用微信,居间贩卖一款韩国处方“减肥药”以赚取差价。又过了两年,在得知其所贩卖的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成分,且其客户因食用该款“减肥药”不适的情况下,卓某某仍继续实施贩卖行为。
该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经台江区检察院审查,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听证会,针对该案涉及罪名、数额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并于6月30日起诉至台江区人民法院。9月26日,卓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点睛:
该案与全国“郭美美减肥药”案件系同一时期,属福州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减肥药”案件。该案也获评“2021年度福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该案在审查逮捕阶段时,台江区检察院即准确把握罪名,将原定的“走私毒品罪”改变定性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台江区检察院通过听证会形式认定销售数额,台江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定性、数额和量刑建议。
同时,检察机关对该案办理情况进行了宣传报道,通过以案释法,提醒“爱美”人士勿陷入有毒“减肥药”的陷阱。
台江区检察院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等食品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犯罪。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在法律、经济上严厉惩罚了被告人,而且对无证微商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